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 任何物質上, 以正確或 不正確的 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 其任何部分, 即屬犯罪,
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, 可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$20000。 (由1992年第82號第29條修訂)
詳細資料請瀏覽金融管理管網頁﹕http://www.info.gov.hk/hkma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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